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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小龄童先辈的“贱民”历史看江南“堕民”的百年血泪

中国曾经的“种姓制度”,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遥远

一、何谓“堕民”

《辞海》中对“堕民”一词的解释为:堕民亦称作惰民,元代亦称为怯怜户,明时又称丐户……

查阅现存史料,“堕民”一词的源头已经不可考证。比较讽刺的是,现存史料中,最先出现“堕民”一词的竟然是朱元璋禁止使用堕民一词的诏令,落款洪武四年树立于绍兴府桥边的《禁止再呼堕民铜碑》,当中明令:传旨士庶人知悉,如若再呼“堕民”两字,豁肠碎剐。不过,这一禁令没有起到作用。

此后被誉为“明代三才子”的徐渭参加撰稿的《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中言“相传为宋罪俘之遗, 故摈之,名堕民。丐自言则曰宋将焦光王光瓒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这其中不仅再次使用了“堕民”这一称呼,并阐述了其中一种关于堕民渊源的观点,后文会进行详细阐述。[1]

作为明代著名才子,徐渭的家乡正是传统堕民最为集中的浙江绍兴,也许是因为徐渭的再次开启,此后明清的地方志中多以“堕民”称之。[2]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降臣》中称之 “今浙江绍兴府有一种谓之惰民,世为贱业,不敢与齐民齿” 。实际与堕民同义。

此外,明清的很多书籍如《越言释》中,称早在春秋末年就存在堕户这一群体,不过这些断言并无可靠的史料支撑,不足采信。而根据有明确记载的史料,堕民最早应该是在南宋至蒙元时期出现的“怯怜户”,到明初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或“惰民”。

关于堕民群体的渊源

历史上,对于堕民这一贱民阶层的渊源,具有很多种说法,例如“春秋战国降民”、“西汉不臣之民”、“唐朝乐师被遣”、“元朝贬宋皇室”、“明朝丐户(永乐皇帝流放政敌)”等[3],但这些说法由于缺乏可靠的史料支撑,并没有被广泛采信。一般来说,现在主要存在两种关于堕民群体起源的说法:

第一种认为,堕民的祖先是宋代降将焦光瓒的部属及后人,相传北宋时期金兵大举南下,将领焦光瓒率部不战而降,后来金兵主动撤走,焦光瓒的做法为朝野所不齿,他和他的部下因此被贬为堕民,被迁到浙江绍兴一带生活。

同时从明清时的很多文献记载看,后世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扩大,认为明朝洪武时期,朱元璋将自宋以来的投降军士一并进行了贬斥,成为堕民。但从《洪武四年禁止再呼堕民铜碑》的内容“朕登基以来,只知一体良民,唯有江南宋室忠臣子孙,昔被元主贬为堕民,辱贱无地”看,朱元璋似乎不应该承担这一责任。

同时,1933年,宁波籍著名作家唐弢在《申报·自由谈》发表杂文《堕民》也谈到这一问题,这引起了自认“生于绍兴,堕民是幼小时候所常见的人”的鲁迅先生注意,鲁迅随即也在《申报·自由谈》发表《我谈“堕民”》予以反驳,认为“明太祖对于元朝,尚且不肯放肆,他是决不会来管隔一朝代的降金的宋将的。”

不过翻阅明清时的典籍,可以发现大量引用、转载这一说法的文字,例如:

“四民以外有户以丐称者…相传为罪俘之遗……”——万历《上虞县志》

“云大贫者,乃宋朝杨延昭部将焦光瓒家丁得罪徙,流传至今,世充贱隶……”——《明万历野获编》

“……相传宋将焦光瓒以叛宋投金故被斥,或云明太祖恶宋将之投元者,摈斥之,及定户

籍,扁其门曰……”——《定海县志》

“有丐户杂处民间以万计,不知其所始,自言宋将焦光瓒部将,以叛宋援金,故摈之曰堕民。”——嘉庆《山阴县志》

“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曰堕民……” ——道光《会稽县志稿》

“宋南迁将卒背叛,乘机肆毒,其余党焦光瓒等贬为‘堕民’,散处浙东之宁绍。其类有二,一曰‘丐户’,一曰‘郎户’。”——《余姚县志》

第二种观点认为,堕民的祖先是蒙元时期派驻江南的元朝驻军将士。明灭元后,这些深入内地驻守的蒙古人无法及时撤离,被擒后,朱元璋虽免其死罪,但流放江南,永世为奴。

这一观点相较于其他说法更为可信,证据也更加充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一:《浙江省情-绍兴县志资料第二辑》曾明确记载:元亡时,宁波府城内,有蒙古兵千余人驻防,将被戮,此辈哀求免死,愿世代为汉人奴隶,不齿齐民,故曰堕民……

证据二:在绍兴,堕民形如同族,却非同姓。堕民先世之姓有所谓大六姓与小六姓,大六姓为应、裘、孙、叶、干、柯,小六姓为苏、彭、金、钱、周、张。而张家驹通过对堕民的实地调查写成的《堕民调查》中记载“裘、易、干(疑为阚字之误)、柯、应、苏六姓,系前元朝名将,忠于元帝,不愿投明,致为明太祖所戮,其后裔贬为‘堕民’。”从姓氏传承上,论证了这一说法。

证据三:祖籍绍兴的猴戏名家章金莱(即六小龄童,孙悟空的扮演者),其家族就是绍兴典型的堕民家族,他就曾明确表示,其祖上为元末蒙古族的后裔。(这一点会在后文详细说明)

证据四:蒙元时期对于四等人-南人的残酷盘剥与后世四民对于堕民的永世鄙弃,似乎也从冤冤相报的角度证明堕民为蒙古后裔的说法。

从流传至今的一些江浙民俗中,可以体会江南对于蒙古人刻骨的仇恨和敌视。例如:元朝时将人划分四等,江南地区的汉人被列入最低等,蒙古人残酷剥削当地人甚至形成了流传至今的当地民俗,如立夏称人、腰门和春凳等至今还保存在当地的民俗中[4]。相对应的,在明朝之后,当地人对于蒙古堕民的报复也不断流传并成为当地民俗的一部分。例如:2014年1月,浙江杭州市萧山区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的一项民俗颇为引人注目——被称作:冬至“杀鞑子”,而鞑子就是指蒙古人。此外据记载江南有些地区的儿童流传一种叫“拖尸”的游戏。一块破的缸爿,上面铺上一些稻草,小男孩躺在上面,由小同伴用绳子拖着,沿着青石板铺成的街道滑行。拖尸就是指拖挞子的尸体[5]。很难想象,在吴侬软语、流韵温柔的江南之地,竟会有这样名称血腥而惨烈的民俗。也足可以看出,堕民作为蒙古后裔,在几百年的时光里,流下了多少不堪回首的血泪。

堕民群体异于四民所独有的特点

首先在语言上,堕民散居在四民之中,方言随地而异,住绍兴讲绍兴话,住萧山讲萧山话,住宁波讲宁波话。且他们颇有说话艺术,出语必讨人欢喜。不同的是,堕民口音与当地方言相较略有音变,如“初一日”说为“处一日”,“素色”读作“书色 ” “主顾”读作“主苦(音)”等。[6]

不仅如此,在长期的生活中堕民形成了具有群体特色的堕民切口。所谓切口,也称黑话,旧时帮会或某些行业中的暗语。堕民切口广泛流传,并在2014年1月被列入浙江杭州市萧山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在职业上,堕民与一般平民不共职业,也可以理解为凡是四民愿意从事的职业,堕民几乎都不可以进入。甚至作为传统中国最基本的自耕农,堕民都没有资格。除了极少数堕民可以成为拥有土地的四民的雇佣佃农,绝大多数堕民从事的都是最被人藐视的职业,例如任猥贱杂役,四民婚丧喜庆之日,必前往担任伺应、帮工、茶房、乐工、抬彩轿、抬棺材等工作。正如鲁迅在《我谈“堕民”》中所说“男人们是收旧货,卖鸡毛,捉青蛙,做戏;女的则每逢过年过节,到她所认为主人的家里去道喜,有庆吊事情就帮忙。”

即便是如此卑微的工作,也往往被区别对待,例如那些由主顾另雇的老嫚会被称做野脚老嫚,而如果堕民如果能攒够资财,迁徙他地居住,仍难逃堕民的枷锁,会被称作“脱壳堕民”。

其次在信仰上,堕民的信仰虽与四民基本一致,都以佛教为主。但堕民具有显著不同——堕民一概崇拜唐明皇,尊称之为“老郎菩萨”,并在堕民集中的绍兴三埭街建庙供奉。清代《越中杂识》记载“供唐明皇于中,号老郎庙”。对于以喜婆为业的堕民老嫚,尊唐明皇为送子菩萨,他们会在主顾大婚时把老郎菩萨的塑像送到洞房去,放在新婚夫妇的面前,以求多子多福。

二、堕民生活---凄苦的血泪历史

除了语言、职业、信仰上,堕民群体被动地承受与普通四民的差别。社会对于堕民的鄙夷几乎贯穿了他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首先,在称谓上堕民承受了数不尽的鄙夷和嘲讽。

四民可以直呼堕民的姓名,也可以用充满着侮辱与轻蔑的名字如“惰民”、 “惰贫”、 “怯怜户”、 “乐户”、 “丐户”、 “大贫”、 “小百姓”、 “轿夫”、 “轿头侬”、 “栏公”等,而对于女性堕民,婚前会被称“鳗线”(鳗与嫚谐音,鳗线即小鳗),婚后则称老嫚或喜婆。甚至当堕民在路上遇农民,也要喊“种田先生”,并让到一旁等候对方先行,但实际上住在市镇上的堕民,其生活水平和经济情况可能远远优于乡村中种田的贫穷良民,但这并不妨碍他们要毕恭毕敬的退让。

而在另一方面,堕民统称四民为“大百姓”。具体到个人则要用尊称:对男性,须称年长者“相公”、有职位者“老爷”、年轻者“少爷”、小孩“官官”,称新郎为“驸马老爷”;对女性,则称“太太”、“奶奶”、 “小姐”之类。而在新昌儒岙、回山一带,堕民对平民不分男女老幼均须称“娘”,据说这是因为堕民得以生存,全靠“大百姓”“养活,方言中“娘”与“养”音近。

其次,社会地位上的天差地别,尤其是对于子女受教育权的无情剥夺以及严禁堕民对外通婚这两方面,近乎残忍地将堕民的贱民身份进行锁死。例如:

在教育及科考上,堕民及其子女无法进入私塾或学堂,无处接受教育,绝大多数为文盲,即便个别堕民子女有机会受到教育,也不能参加科举,即使到了清末贪腐没落,捐官盛行的年代,有钱的堕民都不被接受捐官。

在婚娶祭祀上,堕民自相婚配,不得平民通婚。平民如与堕民联姻,则亲友与街坊邻里均视作奇耻大辱,拒绝往来。甚至在祭祀祖先上,四民按惯例于清明当天,或清明前后数日都可以,而堕民则必须在谷雨以后。

在礼仪上,堕民见平民恭敬有加,而平民见相识堕民多不与之为礼,更不屑同坐。堕民因寿庆、婚嫁等出入主家,仅允于廊下、檐下、灶间等处休憩,不能擅自登堂。女性堕民则不被允许裹脚。

在居住上,堕民住宅较一般平民“檐低三尺”,四民都不愿意与堕民为邻,因此堕民往往居于祠堂边破屋,以便村人随叫随到。

在治安管理上,凡发生案件,衙役巡捕可随意到堕民聚居区任意查抄或抓捕,堕民的人身、财产较毫无保障。[7]

凡此种种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对待如堕民等各种贱籍阶层,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印度社会对于首陀罗阶层的压迫。

最后,堕民对于普通的四民阶层具有严重的人身依附。

通常认为,堕民对主顾的关系是寄生性的依附,主顾只有远离故土才能摆脱这种被人依附的关系。[8]这种依附通常是指每一个堕民老嫚都有一个或多个固定走动的平民家庭,老嫚通常将这种走动视为一种可以传承的权利,老嫚去世,由其媳继承,代代相传。鲁迅先生在《我谈“堕民”》一文中有非常生动的刻画。而这种所谓的走动权,主要表现在:

一、老嫚于四时八节及主家娶媳嫁女、弥月得周、建房迁居、寿诞丧葬时,均须上门服务,并借此讨取赏赐。

二、春节期间,堕民分批在民居大门逐一粘贴“上上大吉”、 “招财进宝”等“年签”,或送“春牛图”,或送“灶神像”,或装扮成灶公灶婆,于门庭外讴顺流、唱赞词,以博主家欢心。堕民身背布袋或肩挑箩担,主家即以年糕、粽子之类投入其中,以为赏赐。

三、以上种种,名为走动,实为乞讨,而在这样的依附关系下,主家往往以奴隶主自居,把堕民当做“能言的工具”看待。

朝廷对于堕民的救济及堕民的反抗

面对诸如浙江堕民、山陕乐户、广东蜑户、安徽世仆等一系列的贱籍阶层所承受的残酷压榨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并非毫无作为,以明太祖朱元璋的《禁止再呼堕民铜碑》开始,对于缓解贱籍阶层压力的尝试就不断进行。清雍正元年(1723),宁绍台道奉礼部削籍之文,通饬各县削除堕民丐籍;乾隆二十年(1755),绍兴府重申雍正元年旨意,晓示削除堕民丐户籍;乾隆三十一年,绍兴府示遵部议准堕民捐监与应试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黄补臣、杨月泉和卢洪昶等士绅于三埭街创办同仁学堂,吸收堕民子弟入学;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通令堕民与其他百姓“一体享有公权私权”; 民国19 年(1930),浙江省政府提议“堕民与良民平等案”。然而几百年积累的历史惯性,积习已深,畛域难除,其结果正如《定海县志》中所言“虽谕命解放脱籍,然齐民无与为婚者……。 ”

当然,正如毛主席所说的那样: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样长期的压榨也最终导致明末清初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江南奴变”,贱民阶层开始反击地主贵族,也进一步导致了清初统治者重视对于贱民阶层的安抚。

新中国成立后,堕民得到真正解放,实现了人人平等

实际上,堕民阶层的真正解放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堕民真正得以翻身,其政治地位、职业行当、经济收入、文化素质,乃至民风习俗,无不发生根本变化。三埭街的青少年,普遍接受中学教育,不少人升入大学深造;三埭街居民的职业,几乎遍及社会各个方面,其中有军官、法官、政府公务员、教师、演员、医生,大多数成为工人;三埭街青年男女与一般居民不准通婚的禁俗,已然破除;三埭街当然也已不是堕民专住的区域[9]。

三、关于六小龄童先辈世代为“堕民”的证据

首先,六小龄童在由京华出版社出版的自传《六小龄童·猴缘》就有明确说明:我家其实是元末蒙古族的后裔。我的祖先随着蒙古骑兵的铁蹄踢踏,从大漠黄沙的塞北,来到了山清水秀的越国江南。朱元璋灭了元朝建立明朝之后,就把所有留在南方的蒙古人贬为“堕民”,集中居住……

其次,在2018年由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的绍兴地方志《绍兴市志》,以及郑公盾《浙东堕民采访记》中,均有多次提及六小龄童之父章宗义作为堕民后代的杰出代表,传承和发扬猴戏,并受到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借鉴和鼓励的内容。

因此,以上均可以证明猴戏的传承人六小龄童是堕民后裔确凿无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包括堕民在内的传统“贱民”才真正获得了解放,彻底摆脱了曾经的苦难。

[1] 引自 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绍兴市志·第四十五卷丛录·第二章堕民》http://www.sx.gov.cn/col/col1462884/index.html

[2] 引自《为求真知说“堕民”》

[3] 引自上虞新闻网 《众说纷纭的堕民来源——旧时浙江“堕民”印象记》

[4] 引自 《为求真知说“堕民”》

[5] 引自 《为求真知说“堕民”》

[6] 引自 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绍兴市志·第四十五卷丛录·第二章堕民》

[7] 引自 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绍兴市志·第四十五卷丛录·第二章堕民》

[8] 引自 浙江省绍兴文理学院 俞婉君《绍兴堕民阶层的境遇新论》1999/03

[9] 引自 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绍兴市志·第四十五卷丛录·第二章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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