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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停缴住房公积金?官方回应:5轮腾空战新冠,收入稳定后再缴

住房公积金是医院的“节约项”吗?

撰文 | 宋昆仑

来源 | “医学界智库”公众号

近日,有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简称宿州三院)职工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该院给“在编职工一直不给缴存住房公积金”。8月1日,安徽宿州市委办公室回复称,宿州三院被定为宿州市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计划在正常开展医疗业务且收入稳定后,为职工购买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截图来自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医学界智库”了解到,该院成立于1981年,并于1995年被授予“国家二级乙等医院”。2011年12月8日,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宿州市伤骨科医院、宿州市仁和医院合并为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保留宿州市伤骨科医院(一个机构,二块牌子)。该院于2020年交付新院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被作为宿州市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定点救治医院进行升级改造。

在官方解释中,该院停缴住房公积金是由于迁建无业务收入+迁建后受疫情影响业务收入造成的。

先后5轮腾空院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

根据当地官方回应称,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宿州三院被定为宿州市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先后5轮腾空院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为此埇桥区(该院所在行政区)多次向该院进行拨款,以保障医务人员基本工资和必要支出,但因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现该院暂无财力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据公开资料,宿州三院承担了当地多次疫情救治任务。前不久,安徽省宿州暴发疫情,一位国家卫健委领导还曾到当地坐镇指挥,其间,他曾在安徽省领导的陪同下到该院视察指导救治工作、看望医护人员,并对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另外,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回复情况来看,其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还包括“该院于2017年8月停业迁建,2020年初新院投入使用,迁建期间无业务收入”等。

但实际上,根据该院职工此前投诉反映,“自2015年后(具体时间请领导向区卫健委、三院院办公室核查)就不缴纳公积金”。

也即医院迁建的2年前左右,该院已经出现了停缴行为。据了解,宿州三院隶属于埇桥区卫健委直属,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仅承担退休人员工资。在职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皆由其业务收入中支出。

针对此情况,埇桥区回应,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该院的保障力度。同时,该院计划在正常开展医疗业务且收入稳定后,为职工购买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疫情之后,该院曾停发工资

“我是宿州三院一名普通职工,宿州三院自2021年7月初作为收治新冠病人定点医院,疫情就是命令,在我院领导带领下,职工们都在全力以赴。医院不能正常运行,政府当时说承担职工工资,结果7月、8月两个月都不发工资。我们不求提高医护人员工资,能正常发放就行。”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宿州三院职工。三院每年处于抗击新冠疫情前沿和定点医院。但工资,一个关系职工民生的最基本东西,迟迟无法及时发放。希望市领导能责成每月底按时发放次月工资,谢谢领导!”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关该院的相关投诉,还包括拖欠工资现象。其中一名职工在2021年8月还曾表示,在医院防保科工作多年,关于传染病报告专项资金始终未领取过;执行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未得到任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

对此,当地主管部门曾回复称,“征用期间职工工资问题,埇桥区卫健委已向上级部门汇报,上级部门已作出安排,近期即可拨付,一旦拨付,立即发放职工手中”。

此外,关于传染病报告工作专项资金问题,主管部门回复称:传染病报告经费区财政(当时)已拨付宿州三院,但未及时造表发放。

以上问题,在职工投诉后,得到了妥善解决。

未缴公积金行为存在于多家医院

“医学界智库”搜索了人民网留言板得知,仅近一年左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存在于多家医院中。

截图来自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从合同工到在编人员,各级医疗单位均出现停缴行为。在回复相关投诉人时,大多数医院表示:

受新冠疫情影响及历史欠帐较多,医院经济运行到目前仍收不抵支,现金流严重不足,暂时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医院属于差额单位,所需资金只能靠单位自筹,目前该院正处于发展爬坡阶段,每年仅在工资和职工五险一金的支出方面就需要大量资金来支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告诉“医学界智库”,职工被断缴住房公积金会影响银行授信额度(缴存比例高或者额度高的职工,有时信用贷款额度也会增加),以及影响想使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相关权益。她称,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住房公积金缴纳进行直接和明确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此前对相关网络求助职工的回复显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你是我县公立医院的一名临聘护士,属于该条例所称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应该为你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即,只要职工和医院有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不分在编不在编的说法。

一名人力资源专家向“医学界智库”透露,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来源:医学界智库

责编:郑华菊

校对:臧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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