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狗狗能缓解生活与工作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铲屎官”的大军
不文明养犬现象也随之发生
甚至引发诉讼纠纷
如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
是如何明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划分的吧
《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都在很大程度上对养犬人文明养犬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养犬人重视自身责任,不要再对犬只放任自流、养而不管宠物。养犬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原文】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规定如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