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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得天下靠“远交近攻”?还真小看秦国,3点大战略才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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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山东列国的合纵缔交,秦以连横破之。但这一正确的政冶外交原则如何具体运用于军事活动,还是大有讲究。

1、远交近攻还是近攻远交?

“远交近攻,秦卒用此术破诸侯,并天下。”对范睢的主张今人可谓推崇至极。

其实,范睢之说乃秦昭王三十六年事,而在此之前,不提太远的,仅昭王时代,用司马迁的话说,已是“数困三晋”!至于昭王以前,秦与三晋也是攻战不绝。由此可见,远交近攻,秦早已行之,并非范睢首创。

而重要的是,秦除了远交近攻这一手,还有近交远攻的另一手。而且依据时间、条件,两手灵活运用,巧妙结合,收到了异乎寻常的效果。

《秦策一》记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司马错欲伐蜀,张仪说不如伐韩。惠王采纳了司马错的意见,“卒起兵伐蜀,十月取之,遂定蜀”。

蜀与韩相较,无疑是蜀远而韩近,但实践证明,其时远攻之利却大于近攻之利,史称“蜀既属,秦益强富厚,轻诸侯”。

而最典型的无过于燕、秦、韩、魏、赵五国合兵伐齐。这次联合军事行动虽非秦首倡,但秦抓住了燕“令赵啖说秦以伐齐之利”的时机,积极推进伐齐联盟,并派尉斯离率军与三晋及燕伐齐,破之济西,迫使齐湣王出亡。

加上燕兵独追北,入至临淄,尽取齐宝,烧其宫室宗庙。齐城之不下者独唯聊、莒、即墨,其余皆属燕。

尽管后来田单以即置攻破燕军,迎襄王于莒,齐故地尽复属齐,但齐经此一番大的打击和折腾,元气大伤,从此一蹶不振,所以其后“秦日夜攻三晋、燕、楚”,五国只能“各自救于秦”,齐再不能助五国拒秦,“秦以故得灭五国”。

而据《史记·乐毅列传》,联军“破之济西”,“诸侯兵罢归”,如果按照范睢的理论,那么这一战役,秦可谓“尺寸之地无得”,是不应该参加打的。但历史证明,这一战役为秦的统一大业创造了关键性的条件。

本来,从索兼天下的立场来论,六国一体也,即同属秦之吞并对象。

司马光说得好:

“夫三晋者,齐、楚之藩蔽;齐、楚者,三晋之根柢;形势相资,表里相依。故以三晋而攻齐、楚,自绝其根柢也;以齐、楚而攻三晋,自撤其藩蔽也。”

但山东六国之间在扩张和安全方面的利益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同时由于各国实力的消长和地理因素的差别而与秦的冲突在程度上也变幻不定,这就给了秦以可乘之机,因此,秦既大可以远交而近攻,也尽不妨近交以远攻,只要机会来临,无论哪一手最后都能收到一箭双雕之效。

实际上,当山东六国相割时,秦总不失时机地助上一臂之力,当山东六国相烹时,秦更添上大捆薪柴。

秦有时不直接发动进攻,与山东列国之一形成正面军事对抗,而却善于捕捉时机,推波助澜,火上加油,或明或暗地“帮助”一方去攻击另一方,坐收渔人之利。

如惠文王更元十三年,楚景翠围攻韩雍氏,秦即助韩攻景翠。同年,助魏攻燕。十四年,樗里疾助魏伐卫。昭王四年,齐、魏、韩攻楚,秦救楚。昭王三十五年,佐韩、魏、楚伐燕.《秦策一》张仪与秦王的一段对话最彻底地暴露了秦的这种战略意图。

“楚攻魏,张仪谓秦王曰:不如与魏以劲之,魏战胜,复听于秦,必入西河之外;不胜,魏不能守,王必取之。”

后来秦惠文王用仪言,选派皮氏卒万人,车百乘,助魏。魏犀首战胜楚威王,但魏兵亦疲弊,恐畏秦,果献西河之外。

无怪乎有一次赵且伐燕的时候,苏代向赵惠王讲了一则后来著名的“鹬蚌相争”的寓言故事,然后提出警告:“今赵且伐燕,燕、赵久相支,以弊大众,臣恐强秦之为渔父也。”

无奈山东六国利益的各异,规定了六国战略上的分歧。正如秦惠王对寒泉子说的:“诸侯不可一,犹连鸡之不能俱止于栖之明矣。”这样就使秦近攻远攻,运用自如,得心应手。

当然,以“广土”而言,远攻一般不如近攻,但即使近攻,也并不能绝对保证“得寸则王之寸,得尺则王之尺”。史载秦曾多次把已经占领的土地归还三晋,其中有的是被动的,有的则甚至是主动的。

这都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所以常有归而再取的。更见其战略用心的穰侯与白起,客卿胡阳继上年伐魏之后,复攻三晋,破芒卯于华阳,斩首十三万,沉卒二万,取魏之卷、蔡阳、长社,赵氏观津,但旋又“且与赵观津,益赵以兵,伐齐。

虽然由于齐通过外交途径说服秦当政的穰侯,使这次伐齐半途而罢,但从这里清楚地表明,秦并不以一时的寸土尺地为必争,争而必得,得而必据,相反,秦把一时土地的取舍服从于最高的战略利益,或者说把一时的土地的取舍当作达到战略目标的一种筹码,特别是在加剧和利用六国间的矛盾和冲突上发挥着奇妙的作用,有利于分化、孤立一部分敌人,从而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

不言而喻,这样做正是为了最后占有全部土地,即真正的“广土”。这是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是一种高明的战略,与斤斤于一时的“得寸则王之寸,得尺则王之尺”的“战略”思想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2、秦的军功奖赏

为了争雄,七国时战事频仍,因而崇尚军功,蔚为一代风气,这是不足怪的。

而秦比列国特殊的是,于军功又特别注重战斗中斩杀敌人数目的考核。

并制定了相应的严密的法律。

《商君书·境内》:

“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人得一首则复。”这是关于小部队作战的。

又云:“将短兵四千人”,“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侧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

以当时军制“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例之,将短兵4000人,意味着主将4万人的大部队作战。

对于这种大部队的投入战斗,根据战役的性质,又区分攻坚战和野战而各别规定了必须完成的斩杀敌人的硬性指标。

攻坚战的斩首指标为40000:8000,即每十人必须斩杀两个敌人才算完成任务,指标高达20%!

野战的斩杀指标低一点,但也要5%。

对于基层指挥官的考核似乎更严一些。

同篇: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商君书解诂定本》的解说是:

“百将屯长,责在指挥,故不得斩首。百将所属二十屯长,百人之中,能得三十三首以上,则以盈满论功。”

这个解说看来比较符合文意和历史实际。

若是这样,上面关于大部队作战的指标,无论攻坚战或野战,都还是最低指标,而当时军事法律条令所体现的真正精神是最低指标必须突破,对于基层指挥官来说,下达给他们的指标实际上不是5%或20%而是33%!对每个基层指挥官要求如此,集合起来可以说也是对整个大部队的要求。

其实,细味“五人束簿为伍”,“人得一首则复”,应该说指标是高达100%,至少是如此鼓励的。

除按斩首数量考核外,还对所斩杀的是一般士兵或指挥人员加以区别。如果为后者,则更有重赏。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这里,“甲首”,朱师彻说“是谓甲士之首,盖短兵之官长”,极是。在任何战争中,一个指挥官的作用当然不同于一个士兵的作用,所以予斩杀敌人指挥官者以不同于一般斩首的重赏也就可以理解了。

《韩非子·定法》曾批判地提到: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韩非批判的是把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联系起来,当然是有道理的。但韩非是从治国的角度提出问题的,而韩非批判的所谓“商君之法”却是以七国争雄为背景而制定的,这个“商君之法”所要解决的是灭六国、并天下的问题。

为此,斩首之功不仅要与官爵之迁挂钩,而且更与实际的经济利益挂钩。

《境内篇》说到“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税邑三百家”,“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都是切切实实的经济利益。

还有平时有大夫爵位的人可以每月无偿占有六个劳动日的劳动,而战争发生期间则没有这种日数的限制了,只要供给“义务”劳动者以起码的维持生命之所需就可以了。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军爵律》上有一项规定: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妻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

这不仅显示斩获军爵的又一种妙用,而且表明,只要能斩得敌首,隶臣也一样赐爵,爵一样顶用,没有歧视,为什么呢?无非是千方百计鼓励多多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

这种良苦用心甚至渗透及于驿传供给饭食的法律规定。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不更以下到谋人(按:应为簪袅的别称),稗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稿各半石。”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莱羹,盐廿二分升二。”不仅此也。

《境内篇》云:“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基树,级一树,”把身后的荣誉也给考虑到了。

3、山东六国的军功奖赏

山东六国的奖励军功办法已不尽可知,但据现有文献分析,似乎不像秦那样。

《韩非子·内储》讲到吴起为西河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下令大夫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奖励的重点只在先登。

《吴子·治兵》亦云:“进有重赏,退有重刑。”《吴子·励士》提到对秦的一次战斗,“先战一日,吴起令三军日:诸吏士当从受敌车、骑与徒!若车不得车,骑不得骑,徒不得徒,虽破军皆无功。”强调的也不是斩敌首。

相反,《应变》讲攻敌围城之道,专门提出,“其有请降,许而安之”。吴起尝仕魏、楚,这一切当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两国的情况。

关于燕,《七国考》引《战国阳秋》注云:

“乐毅既破齐,昭王亲至济上劳苦,令军中曰:将军得齐祭器,谓之下功,得齐城郭,谓之中功;得齐人民心,谓之上功。上功飨太牢,受锐赏。其次中功,中功飨少牢,受钧赏。其次下功,下功飨乡牢。无功不飨,赐之壶浆,谓之报次,报劳之谓也。”

看来燕亦未尝以斩敌首为军功之核心。

齐的情况稍有差别。《荀子·议兵》云: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

粗粗一看,齐似乎与秦一样重视在战争中斩获敌首,但细辨一下仍大有出入。秦对大部队、小部队,攻城或野战,以及指挥人员,都有斩获敌首的硬性指标,而齐似乎没有这样严密的一套规定;再说,秦法的精神是“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避”,所谓军功,已知其核心为斩敌首,而“以率受上爵”的“以率”明显包含着鼓励多多斩杀和不断斩杀的意思,面齐的“赐赎鲻金”只是“襞”而已,即只是一般的有赏,而缺乏更多的积极的暗示和刺激。

就是这样,梁玉绳作过一个统计:

“秦自献公廿一年与晋战,斩首六万”,至始皇“十二年攻赵,斩首十万”,历次战争斩帝共160.8万。

需要说明,以上数字是经梁氏考校的,还限于史籍所载,“而史所缺略不书者,尚不知凡几”。

所以,鲁仲连曾愤怒指斥:

“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房使其民…”

从一般人道主义的立场说,鲁仲连的责难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在七国争雄的形势下,统一战争成为时代的大潮流,因此就军事而言,以歼灭敌军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在一定时期内不以保守或夺取地方为主要目标,这样的战略是高明的。

4、秦国转入战略决战的条件

到秦始皇十三年,可以说已创造了转入战略决战的条件。

何以见得呢?

《后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记》列有先秦的户口数,其中云:

“至于战国,存者十余。于是从横短长之说,相夺于时,残民诈力之兵,动以万计。故肴有匹马之祸,宋有易子之急,晋阳之围,悬釜而炊,长平之战,血流漂卤。周之列国,唯有燕、卫、秦、楚而已。

齐及三晋,皆以纂乱,南面称王。卫虽得存,不绝若线。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存五百万,推民口数,尚当千余万。”

皇甫谧参照有关资料,作出一种估计,还是不失为有参考价值的。

这500万兵力中,秦累计歼灭(考虑到史所缺载的)不少于200万,六国相烹亦当折损数十万,余200多万,除秦尚有近百万,余100多万,即使加上补充兵员,六国分之,后期平均恐不会超过30万,秦与之对照,大约为三与一之比,再估计到由之而来的士气和高层决策、指挥者的精神状态的差异,秦可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所以秦王政六年虽然还有赵、楚、韩、魏、燕共击秦的插曲,但已是山东列国的最后挣扎,以致秦兵一出,即“五国兵罢”,足见其不堪一击。

实际上山东列国的这种颓势更早就显露出来了。公元前318年,魏、赵、韩、楚、燕五国合纵攻秦,不胜而归;公元前287年苏秦、李兑约赵、齐、楚、魏、韩五国攻秦,不能伤秦,兵罢面留于成皋。

看!五国之合力,还不敌于秦!至于公元前247年魏信陵君合五国兵攻秦,败蒙骜于河外,主要是秦庄襄王初立,本来应该有个内部调整问题,而当时秦的上层对此估计不足,相反,犯了急躁情绪,军事上全面出击,元年,灭东周,又攻韩取成皋;二年,攻赵,定太原;三年,蒙骛攻魏高都、汲,拔之,又攻赵榆次、新城、狼孟,取37城,王龁攻上党。

就是在这样的气氛下,逼得山东列国背水一战。所以,与其说那一役表现了山东列国力量如何,毋宁说此乃秦本身偏离了既定的战略总方针,过早企图开始转入战略决战阶段造成的。

由于内部原因,真正的战略转变时机的来临看来要迟至秦王政十五年。

史称:

“十五年,大兴兵,一军至邺,一军至太原”。

起初,虽一时为赵将李牧所阻,但山东六国经长期的不断的打击而日益虚空,犹大厦之将倾,独木难支,所以秦一调整主攻顺序,就摧枯拉朽,势如破竹,六国相继灭亡,全国统一大业初步告成,前后10年。

从军事上论,这10年正是以其先的150年为准备,而那150年又是以一正确的战略总方针的指导为主线。所以,总结七国争雄的历史经验,秦的战略在其统一中华上的作用不可低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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